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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高中生滿足4條件
可在我省借讀
本報訊 昨日,省教育廳發佈了《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明確規定除初中階段有突出表現按規定直接錄取的學生外,其他未參加當年中考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錄取,不得為其建立學籍。高中學籍號同樣一人一號,終身不變。根據《細則》規定,我省學生不得辦理省內學校就讀,學生一個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個月或累計曠課一個半月,經學校與學生法定監護人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的,將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除名。
記者 劉澤飛
我省學生不得辦理省內學校借讀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辦理轉學:家長工作調動,家庭住址遷移,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學校就讀者。省內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要求轉到普通高級中學就讀的,須參加當年全省中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且分數不低於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我省學生不得辦理省內學校借讀。但可申請到省外借讀,需符合以下條件:華僑在我省的子女,由在省外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併在省外居住的;家長雙方出國工作後,由在省外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併在省外居住的;家長雙方在邊遠地區工作或工作流動性較大,由在省外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併在省外居住的;家長一方在省外工作,學生隨其家長在省外居住的。
滿足4條件省外學生
省外學生可申請在我省借讀,需符合以下條件:華僑在國內的子女,由在本省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併在我省居住的;家長雙方出國工作後,由在本省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併在本省居住的;家長雙方在邊遠地區工作或工作流動性較大,由在本省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併在本省居住的;家長一方在本省工作,學生隨其家長在本省居住的。
此外,在一個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個月或累計曠課一個半月,經學校與學生法定監護人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的,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予以除名,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並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退學學生學籍予以註銷,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原標題:省外高中生 滿足4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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