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在《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中指出,要構建投資者綜合保護體系。
   綜合保護體系就是形成法律保護、監管保護、自律保護、市場保護和自我保護的“五位一體”的保護體系,這是實現投資者保護工作常態化、規範化和制度化的根本途徑。目前在綜合體系建設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較差,能力較弱;二是市場保護力度不夠,市場主體對投資者權益保護意識不強,不時發生損害投資者的違法違規行為;三是中小投資者自律組織和公益性維權組織欠缺,投資者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維權內容和方式單一,救濟效果不夠明顯;四是監管部門政策措施不到位、檢查落實和評估評價體系不健全;五是缺少社會公益性法律援助,投資者通過法律訴訟的時間長、成本高等。以上問題的存在,使得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工作合力不夠,各項措施難以落實。
   為此,加強投資者保護工作,必須從構建綜合保護體系入手。一是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建設。要進一步完善《證券法》規定,制定投資者保護工作實施辦法和細則,細化市場各主體的責任,為投資者保護工作開展提供法律政策依據;二是健全證券監管部門、自律組織和市場經營主體內部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暢通與中小投資者的溝通渠道;三是證券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市場各主體投資者保護工作的檢查和評估評價,確保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各項措施和要求落到實處;四是建立中小投資者自律組織和公益性維權組織,豐富投資者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維權內容和方式,增強救濟援助效果;五是發揮證券期貨專業律師作用,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六是上市公司國有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要依法行使權利,支持市場經營主體履行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法定義務;財政、稅收、證券監管部門要完善交易和分紅等相關稅費制度,優化投資環境。
   寧夏證監局供稿  (原標題:健全投資者綜合保護體系形成堅強保護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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